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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縣105學年度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藝術教育法藝術才能班(音樂類、美術類、舞蹈類)招生簡章

一、依據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」第 7 條規定,具藝術才能學生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:

(一)競賽表現:參加政府機關(構)舉辦知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,獲前三等獎項。

(二)術科測驗: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,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。

二、本案重要日程如下:

(一)競賽表現鑑定報名:即日起至 105 年 4 月 29 日(星期五)。

(二)競賽表現鑑定公告書面審查結果通知: 105 年 5 月 4 日(星期三)。

(三)術科測驗鑑定報名:即日起至 105 年 5 月 6 日(星期五)。

(四)術科測驗日期: 105 年 5 月 21 日(星期六)。

(五)術科測驗公告錄取名單: 105 年 5 月 24 日(星期二)。

三、本縣 105 學年度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如下:

(一)音樂類:南新國小、東石國中、大林國中、水上國中、新港國中等 5 校。

(二)美術類:興中國小、民雄國小、竹崎高中(國中部)、民雄國中等 4 校。

(三)舞蹈類:中埔國中、民雄國中、水上國小等 3 校。

四、本簡章亦可於嘉義縣教育資訊網及各招生學校網站下載,各招生學校即日起至報名截止日辦理報名作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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