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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忠和國民小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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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112學年度第二學期行事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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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宣導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會觸犯相關法律
於網路上傳「親暱影片」,合於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
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」之要件,涉犯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。
捏造不實的情節(
未經求證或有具體事證的情形
)並在臉書
、微信等部落格網站公開發佈,將涉犯刑法第 311 條誹謗罪
。
在別人
臉書上留下的侮辱性詞語
,恐將觸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
。
將他人電話、臉書、微信或 LINE 等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,不當利用散布於眾的舉動,
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
條規定。
105
年 3 月台北市發生隨機傷(
殺)人事件,有些民眾將相關照片於網路及媒體傳播散布、轉貼,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二次傷害
,更造成社會恐慌,且恐違反兒童及少年
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之 1 、第 94 條、第 69 條第 3 項及第 89 條等相關規定。
散布、播送或販賣未滿 18 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
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觸犯兒童及
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
條之規定。
在電腦網路上散布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
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
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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