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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宣導網路散布不當內容之行為會觸犯相關法律

  1. 於網路上傳「親暱影片」,合於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」之要件,涉犯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。
  2. 捏造不實的情節(未經求證或有具體事證的情形)並在臉書、微信等部落格網站公開發佈,將涉犯刑法第 311 條誹謗罪
  3. 在別人臉書上留下的侮辱性詞語,恐將觸犯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
  4. 將他人電話、臉書、微信或 LINE 等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,不當利用散布於眾的舉動,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規定。
  5. 105年 3 月台北市發生隨機傷(殺)人事件,有些民眾將相關照片於網路及媒體傳播散布、轉貼,不僅造成被害人家屬二次傷害,更造成社會恐慌,且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之 1 、第 94 條、第 69 條第 3 項及第 89 條等相關規定。
  6. 散布、播送或販賣未滿 18 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8條之規定。
  7. 在電腦網路上散布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,恐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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